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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中国硅反倾销案

案情介绍

应澳大利亚金属硅运营公司申请,澳海关于2004年5月19日正式决定对中国部分硅产品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澳大利亚海关10月6日发布了第2004/31号倾销公告,就该反倾销案做出肯定性初裁,目前裁定该3家企业倾销幅度分别为3.7%、5.6%和8.1%。 并对10月7日以后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据澳方媒体报道,虽然澳海关已认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行为,但澳方仍准备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为这将缓解澳方谈判代表在自贸协定谈判中的压力。
  金属硅运营公司市场部总经理米尔斯表示,中国在澳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澳企业也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因为它们正被逐步赶出澳大利亚市场。

 

案例分析

本案中突出了以下两个问题:

1、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重要性。由于澳大利亚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被认定倾销以及高倾销幅度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在本案中,尽管中国企业被认定存在倾销行为,但其倾销幅度很低,与此相应的反倾销税率也就低;这与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动辄百分之百以上的倾销幅度具有明显的不同。

2、 反倾销措施中公共利益问题的重要性。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澳方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一方面是为了减轻自由贸易区谈判中的压力;另一方面澳方也注意到了中国对其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

由上可知,政府在特写的反倾销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利用多种谈判筹码,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企业也可以在应诉时将其作为一个考虑因素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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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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