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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办公布《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日公布了《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2条。制定这个《办法》是为了方便台湾记者依法在大陆采访报道,依法保障台湾记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进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办法》指出,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台湾记者采访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台湾记者采访证。

  根据《办法》,台湾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从事辅助工作;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办法》规定,台湾记者应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日颁布的《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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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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