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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被野生动物侵害者医疗费可报90%

北京正在立法对受到野生动物侵害者进行补偿,医疗费最高可赔偿90%,受到野生动物损害的农作物也被纳入补偿范围。

  昨日(13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11月12日至12月11日期间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据了解,由于野生动物伤人以及损害农作物事件时有发生,但受害者却一直未得到相应的保护和赔偿,因此,市园林绿化局自2007年起,组织进行相关调研起草工作,并到大兴、通州、延庆、昌平等区、县的野生动物基层管理部门和损害现场进行调研。

  意见稿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得到野生动物损害补偿:一是人身受到直接伤害造成伤亡的(应于事发当日24小时内报告);二是农作物损毁的;三是圈养的牲畜、家禽受到野生动物攻击而受伤或者死亡的。同时,还有市园林绿化局确定其他可以实施补偿的损失情形。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物造成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等四种情形不予补偿。

  造成损失并给予补偿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将由市园林绿化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补偿标准

  因野生动物致人身伤害的

  ☆医疗救治费可补偿90%;误工费按北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日平均额和实际误工天数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受野生动物攻击而伤残者,进行一次性残疾补偿,根据伤害程度确定,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死亡补偿、丧葬补助,补偿费总额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因野生动物致财产损失的

  ☆农作物损失按核实的损失量和当地区、县上一年度该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

  ☆家禽家畜受伤补偿实际治疗费的50%至70%,最高额不超过该类家禽家畜价值的50%;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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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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